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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土创投艰难松绑政策破冰


中国高新技术产业导报 2004年1月16日


dfdf中国本土创投和外资创投在2003年出现了两重天的局面,外资创投机构几乎包揽了所有大宗投资案例,而本土机构的身影却极少出现。究其原因,相关法律法规的缺失以及退出渠道的缺位严重束缚了本土创投机构施展拳脚。那么,导致VC相关政策法规迟迟不能出台的根本原因何在?

dfdf概念束缚

dfdf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一位官员在日前举行的创投研讨会上表示,由于有关方面在一些基本概念上的歧义,导致一系列VC政策很难制定。

dfdf首先是创业投资税收优惠政策的标准无法界定。Venture Capital翻译成中文,衍生出五个概念:风险投资、创业投资、产业投资、直接投资和中小企业投资。各方都想用自己的概念去争取税收优惠政策,但由于每个概念区别很大,这样去争取税收优惠政策根本不可能。其次,相关部门在制定创业投资法规时也没有一个统一的叫法,有人主张叫《创业投资企业管理办法》,也有人主张叫《创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概念上的争议一定程度上推迟了创投法规的出台。而由于存在管理归口的争议,导致我国至今还没有一个全国性的创业投资协会。关于开设创业板还是高科技板,目前也无定论。

dfdf业内人士指出,概念上不能统一、部门之间的利益之争是导致我国本土创投自2002年以来停滞不前的根本原因。创投不是一家之事,需要分工协作,共同推进。如果抓着概念不放,争取税收优惠政策,制定创投法规仍将遥遥无期。看似法律政策问题,实际上政策的滞后很大程度上归因于概念性问题。

上位法滞后

dfdf去年上半年,IDG的王树提出QFVC的新概念,即合格的境外风险投资者。简单地讲,QFVC的意思是:对于合格的境外风险投资者,如果允许其所持有的发起人股在公司上市后可在较短的锁定期后自由流通,则外资风险投资者可以实现退出,这就解决了目前困扰外资风险投资的最大难题。这一想法提出后业界反响很大,但最终没有下文。科技部条件财务司李爱民处长对此的解释是,QFVC的实行必须依据较宽松的管理办法。目前我国对机构投资者的管理规则存在两个问题,对内资来讲,最大的问题是上位法束缚得非常紧,法人股不流通;对外资来讲,外资机构投资者都要求免税,交税的话就不会出资,而在国内没有一个机构或个人可以不缴税。如果利用原外经贸部等五部委出台的《外资企业在境内注册管理规定》来确定QFVC的话,适应范围很小,原因是外资机构投资者多数不在境内注册。因此目前实施QFVC还不具备条件。

dfdf李处长还谈到,同样因为法律环境的问题,本土创投和外资创投很难走到一起。本外创投共同投资一家中国本土公司的话,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如《公司法》,而这个法律已明显落后于市场化进程,对于外资想体现的期权、流通股、单一税收制度等,在中国很难实现。上位法严重滞后,在这种情况下,出台相关的政策受到很大束缚。

dfdf可喜的是,2004年中国创业投资政策法律环境有望破冰,破冰的三股力量已经形成。第一股力量是,科技部已经向国务院提交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创业投资机制的报告》,国务院领导也给予了肯定。第二股力量是,前不久国家发改委经国务院讨论通过了《投资体制改革方案》,其中就提出“加快建立创业投资体制”。第三股力量来自于2002年6月出台的《中小企业促进法》,其中第17条明确规定,国家运用税收政策鼓励创业投资机构增加对中小企业的投资。由于这三股力量的共同推动,2004年中国创业投资业将会出现转机。

dfdf二十一世纪创业投资研究中心副主任刘健钧认为,这种转机将体现在四个方面。一是创投税收扶持政策将有所突破,这不仅是《中小企业促进法》的需要,也是改进我国积极财政政策的需要。他分析到,积极财政政策已经实施6年了,过去主要通过发国债搞基础设施拉动需求,这种方式所带来的负面影响越来越大,今后国家将通过税收杠杆来调节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国家最需要发展的行业或市场主体,即高新技术行业和中小企业。二是创投法规工作有望重新启动。三是中国创投协会筹备工作有望重新启动。四是创业板推出在即。这四个方面如果出台,创投环境将得到很好的改善,创投的效益也将得到很好的提高。


作者:岳莉 赵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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