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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办法
厦门高新技术风险投资有限公司

项目管理办法

(草 案)

一九九八年12月订

第一章 宗 旨


    第一条  厦门高新技术风险投资有限公司(简称公司)是在厦门市委、市政府的关怀和指导下,由厦门国有资产投资
有限公司、厦门市生产力促进中心、厦门高新技术创业中心等三家单位投资兴办的有限责任公司。 第二条 公司的宗旨是:实施"科教兴市"的战略,促进科技成果商品化、产业化,培育和支持新兴的高新技术企业,
为厦门经济特区二次创业作出贡献。 第三条 为实现上述宗旨,公司将: 1、 建立和完善科学、公正的高新技术风险投资项目的管理规范。 2、 吸纳各类社会资金,加大高新技术产业的资金投入。 3、 坚持公平、平等、互利和效益原则,与国内外有志于发展高新技术项目的法人团体和个人真诚合作,以参资入股、参
加管理等方式建立合资合作关系,以科学、高效的管理,达到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4、 努力学习和借鉴国内外风险投资公司的先进经验,以一流的业绩回报社会。

第二章 风险投资项目的申请

申 请 总 则

第四条 为了加快科技成果的商品化进程,促进高新技术向生产力转化,推动厦门市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公司愿向
国内外的法人团体和个人提供风险资金合作兴办高新技术风险企业,凡具备项目申请条件的均可向公司提出合作申请,公
司常年受理。 第五条 公司根据厦门市经济发展战略及产业政策的需要,提出鼓励研究开发范围或项目以及定向研究课题,指导申
请事宜。 第六条 高新技术风险投资项目的申请条件包括项目条件和申办条件。 第七条 公司接受的项目应具备下列条件: 1、项目中包含的技术确为独创的高新技术,富有商业价值和市场前景。 2、高新技术的权益人必须明确,产权必须清晰。 3、项目资金预算实事求是,所需资金数额在公司的能力范围以内。 4、项目的实施地点在厦门地区。 第八条 项目申办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手续必须完备,所需资料必须齐全。 2、申请人必须是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或具有公民资格的自然人。 3、申请人必须遵守公司有关项目申请、评审和管理的各项规定。 4、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人的书面担保,担保人应具有下列条件之一: ① 学校(或系)一级单位。 ② 科研院、所(或研究室)一级单位。 ③ 企业。 ④ 为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单位或个人。 5、申请人必须得到高新技术权益人的授权。 6、项目负责人必须是高新技术的实际主持人。 7、负责人如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应征得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同行专 家的推荐。 8、 负责人与项目的其他主要组成人员应具有实施该项目的研究、开发、组织、经营能力(或实践经验、技术专长)和时
间保证,具备一定的个人信誉。
申 请 程 序

    第九条  申请人必须系统地阅读和理解公司制订的《厦门高新技术风险投资有限公司项目管理办法(草案)》等制度中的
有关规定,并能遵照执行。 第十条 项目申请人必须向公司领取《厦门高新技术风险投资有限公司项目申请书》,并按照规定的格式,认真、实
事求是地填写。项目的其他主要成员也应在申请书上签字。 第十一条 申请人同时应提供相关的背景资料: 1、高新技术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2、预定专职参加项目实施的主要技术人员的个人技术工作简介。 3、申请人身份的法定证件(复印件)。 4、权威机构的技术审定或产品检测报告。 5、其它相关资料。 第十二条 申请人应在领取申请书之日起的一个月内将申请书及背景资料一式五份送交公司。如需延长,应事先征得
公司同意。 第十三条 申请人应缴纳合理的项目评审费。在校学生(包括研究生、博士后等)视具体情况可免交评审费。

第三章 风险投资项目的评审办法与决策

评 审 总 则
第十四条 项目评审旨在正确把握高新技术风险投资项目投资方向,科学、公正地遴选投资项目。 第十五条 在条件相近时,高新技术项目资金优先投资综合风险低的研究项目,评估程序如下: 1、 商业风险评估:对国民经济建设的意义及项目本身的商业价值,能否转化为新生产力增长点。新产品的性价比、替代
性及市场竞争能力。 2、 技术风险评估:项目的技术先进性或创新程度。项目在工业化实施过程中技术上的不确定性、技术难点及相关配套技
术等的可行性。 3、 时间风险评估:项目实施的周期长短,开发期内其他新技术的替代可能性以及产品的生命周期的长短。 4、 相关资信评估:项目申请人的资信状况或第三方的评估报告。 第十六条 高新技术项目按照"鼓励创新、重视效益、依靠专家、公正合理、择优投资"的原则评估。 第十七条 高新技术项目的评估按初评、同行评议、专家评审、董事会决策的程序进行。 第十八条 为保证评审工作的公正性,提高投资效益和降低投资风险,坚持回避制度: 1、 公司专职人员不得申请高新技术风险投资资金项目,并回避直系亲属申请项目的评审。 2、 参加同行评议和专家评审的专家,回避本人、本人推荐的以及直系亲属申请或参加项目的评审活动。 第十九条 参加评审工作的专家和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自己的承诺,保守秘密切实保护申请人和公司两方面的权益。
若发现评审人员徇私舞弊,当严加追究和处理。
初 评
    
第二十条 公司投资部门负责申请项目的初评,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可建议不予支持: 1、申请手续不完备,申请书填写不符合规定。 2、不符合高新技术项目资金支持范围。 3、经文献及专利检索确认是同类研究的低水平重复。 4、申请项目时,同类技术成果已经问世。 5、项目的目标不明确。 6、项目缺乏相应的技术指标和经济指标分析。 7、项目的市场前景不明,无法预测其效益。 8、不具备实施该项目的研究开发能力。 9、项目实施计划时间过长。 10、申请资金过多。 11、项目中的知识产权权益人不明。 第二十一条 经初评的项目,公司投资部门须填写《高新技术风险投资资金申请初评意见》,并函告申请人。对于
初评认可的项目,公司视情况进行项目调研,以核实材料内容,并对项目负责人进行考察。调研报告将作为下一步评审
的参考材料。
同 行 评 议
 
第二十二条 同行评议是遴选项目的基础,也是选准项目的关键环节,由投资部门负责组织。 第二十三条 应针对申请项目的技术内容选择进行同行评议的评议人员。 1、 选择实际从事研究工作、技术造诣较深、学术思想活跃、熟悉被评项目领域的国内外最新动态、有评估分析能力、
学风严谨和办事公正的科技工作者作评议人。 2、 选择评议人要注意群体结构,既要考虑专业对口,又要考虑知识的整体性以及不同技术观点,不同单位的代表性。 3、交叉学科项目的评议人,应包括所涉及不同学科的专家。 4、评议者中对口工程专家(指实际从事专业工作的人)应超过半数。 第二十四条 为保证评议结果的客观、公正,每个申请项目须请五名同行专家评议,作为评审依据的明确、具体
的同行评议书面意见应不少于3份。内容相近的申请项目,应尽可能请同一组专家进行评议。 第二十五条 评议人应以认真负责的科学态度,对被评项目的科学技术创新价值和市场经济效益等提出具体分析
意见,作出实事求是的评价,并认真填写《厦门高新技术风险投资项目同行专家评议书》。 第二十六条 公司投资部门应实事求是地综合、分析、归纳评议人的实质性意见,填写《厦门高新技术风险投资
项目评议意见》,对同行评议意见分歧较大的项目或同行专家评议意见分歧较小但项目庞大且投资额较大以及创新性
很强的项目,可进行必要的调查,并将调查情况写成报告,提供专家评审时参考。
专 家 组 评 审
   第二十七条  公司根据评估工作需要,设若干专家评审组,专家组的专家人选由公司从知名专家中选聘,并报备董事
会及公司股东单位。在初评、同行专家评议的基础上,由专家组对申请项目进行复审,根据择优支持的原则和控制指
标,提出支持项目及投资金额的建议。 第二十八条 专家评审组由学术造诣深、知识面较广、作风公正、热心科技事业、关心国民经济发展、有一定声
望的科技专家和经济专家任组长。组长由专家组的成员选举产生,评审会由组长主持进行。 第二十九条 专家评审组专家应以科学、公正的态度参加评审工作,不代表部门和单位,不为部门、单位或个人
谋取利益,自觉维护高新技术风险投资项目评审工作的声誉。 第三十条 投资部门负责人应就初审、同行专家评议及计划投资项目的情况,向专家评审组作汇报说明,并根据
同行专家评议情况,选择优秀项目建议专家评审组评审。 第三十一条 在项目评审中,每个评审专家都应对项目写出书面结论,并采取投票形式。对创新性很强的探索项
目,评审时如不能取得共识,申请人可进行答辩。由评审组写明情况,组长签署意见。
第四章 项目决策
  
    
第三十二条 经专家评审通过的项目,将报公司董事会研究决定。公司已决定投资的项目,公司将以《厦门高新技术
风险投资项目评审结果通知书》函告申请人。 第三十三条 对接纳的投资项目,公司和申请人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和其他有关法规,本着平
等互利、权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签订《厦门高新技术风险投资合作项目合同》以及其他协定。 第三十四条 在合同签约后,申请人应按本办法第四章的内容和要求,制订出详细的可操作的实施计划,以保证
与公司合作实施项目。

第五章 风险投资项目的实施办法

实 施 总 则


    第三十五条  为保证高新技术风险投资项目的顺利实施,特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三十六条  风险投资项目的实施和管理主要有以下内容:
1、 合资章程的签订和合资公司的成立。
2、 项目资金的使用。
3、 合资公司的经营管理人员的组成。
4、 合资公司的财务和审计。
5、 本公司风险投资资金的退出。
合资章程的签订和合资公司的成立
    第三十七条  本公司与高新技术风险投资项目申请方的关系是平等互利的关系,一般合作方式是组成有限责任公
司合资经营。在个别情况下,也可以作为大公司旗下的一个独立核算单位或独立核算项目。 第三十八条 组成有限责任公司的合资章程及合资公司的主要规章制度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制
订。 第三十九条 本公司以资金形式入股,在合资公司成立时本公司可以控股,也可以参股。风险投资资金申请方以
高新技术的知识产权及其他资产入股,技术股所占的股份比例应在国家有关规定限定的比例范围之内。 风险投资资金的使用 第四十条 根据合资双方签定的关于风险投资资金投入的有关协定的内容,本公司投资部门将制订详细的资金使
用计划。该计划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由本公司财务部门分期分批拨付合资公司。 合资公司的主要管理人员的组成 第四十一条 合资公司的董事会成员由合资各方按股份比例推荐。在公司控股时,董事长由本公司推荐,也可仅
派财务总监。当不设董事会时,合资公司的执行董事由本公司推荐,或派财务监督。 第四十二条 合资公司的经理人员和技术负责人员,由技术入股方推荐。如双方同意,也可由董事会聘请他人担
任合资公司的经理人员。 第四十三条 在公司控股时,公司的财务主管人员由本公司推荐。 合资公司的财务和审计 第四十四条 合资公司的财务制度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订。 第四十五条 合资公司股东各方均可在需要时派出审计人员对合资公司的财务进行审计。 本公司风险投资资金的退出 第四十六条 为发挥本公司的专业分工优势,实现风险投资资金的优化配置,在投资的高新技术风险投资企业获
得成功后,本公司资金可从企业中退出,股权可出售,或采取其他形式转让。若所投资的企业的效益不佳,或与预定
的经营目标相差较远,为减少损失,本公司将按合资章程的规定,终止企业的经营。 第四十七条 本公司资金的退出将采取以下形式: 1、促成合资公司上市。 2、转让本公司在合资公司的股份。 3、其他形式。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属本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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